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大幅下降,但重特大瓦斯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以来,相继发生4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瓦斯防治任务艰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9月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完善和落实有关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区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深化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的制度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优化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加大安全技术投入,严格现场管理,切实把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瓦斯事故隐患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要求,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作用,从12月下旬开始,集中1个月的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内各类煤矿进行检查和全面技术会诊,要重点检查煤矿能力核定、瓦斯抽采达标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突出防治、煤尘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的重大隐患,一经发现,要现场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消除隐患。
三、严格瓦斯等级鉴定
要切实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认定和管理工作,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对近3年降低原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要由审批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鉴定。对发生的瓦斯事故,经调查组认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的,即可认定为突出矿井。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的矿井,或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矿井,要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突出鉴定;鉴定未完成前,要按突出矿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标准,对违反鉴定的,相关审批部门要立即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优化煤矿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的引导作用,把防突作为重点支持方向,进一步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严格按规定控制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人员数量。新采区投产前,瓦斯治理工程必须具备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先抽后采以及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实施瓦斯抽采和防突技术改造;通风系统复杂、通风阻力大的,必须实施通风系统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必须实施安全监控系统改造。改造不达标的,要实施停产整顿,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切实做到“先抽后采”
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建立完善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确保实现瓦斯超前抽采,并满足规定的预抽时限,实现抽采达标。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各地区要及时掌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情况,督促落实抽采措施。
六、严格落实煤矿“防突”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区域实施防突措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
七、严禁超能力生产
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核定能力进行复核,并把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作为重要指标,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凡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要一律退回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各类煤矿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项目投产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正常生产矿井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严格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
八、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加快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煤矿,杜绝私采滥挖。改造升级一批中小煤矿,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资金、技术、管理、融资优势,通过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对重组后的矿区进行整体规划、集中改造、规模开发,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完善制度、标准和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健全和落实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防突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经常性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矿井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井下工人撤离危险区域。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积极推广应用井下避难所(救生舱)。
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新建、技改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不具备防突能力的3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组织专家论证,该关闭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坚决关闭。凡是应抽采瓦斯矿井未建立抽采系统的、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新建矿井没有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
各地区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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