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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水井湾煤矿“5.8”重大瓦斯燃烧事故的通报】

2010-05-14 12:31:58  来源:煤矿监察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5月8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忠路镇水井湾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死亡10人、受伤6人(其中重伤4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后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技改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局部通风管理混乱,掘进工作面无风造成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引起瓦斯燃烧。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将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部署的煤矿“一三一”专项行动(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贯彻落实到位。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到位。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违规违章现象。

二、切实加大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技改矿井安全监督管理。要指导煤矿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对技改工程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整合技改矿井,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进入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禁止一切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采掘活动。对边设计、边报批、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技改矿井,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整顿,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取消其技改资格、实施关闭。

三、全面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通风系统维护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用风地点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得作业。对在技术、装备、管理及培训等方面无能力达到瓦斯防治要求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严禁冒险作业。

四、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的矿井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要督促发生事故的地区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