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信委(经委),曲靖市、昭通市煤炭工业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铁路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各统调火电厂:
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电力行业的消费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但电煤、电力供需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尤其是枯期,电煤、电力需求旺盛,供需矛盾突出,制约了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电煤供应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电煤供应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煤炭、电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切实做好全省电煤供应工作,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电煤供应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题,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提高电煤供应保障能力为重点,为加快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加快整合技改和扩能改造,加大煤炭生产组织力度,提高电煤供应能力,实现电煤有保障、能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的目标,实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电煤供应工作的责任感,把电煤供应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电煤生产与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保障电煤生产与供应,坚决完成省下达的指令性电煤供应任务,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落实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全省电力供需形势、电煤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初下达全省电力、电煤生产供应的考核调控目标,并将电煤供应考核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州市政府。各有关州市将电煤供应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具体细化到各煤矿,“一矿一策”提出企业供煤方案,具体列出对口供应各电厂电煤的煤矿企业名单,明确供应的具体数量和质量,并建立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分矿挂钩电煤供应工作,严格责任追究,以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特殊时期实行下达指令性电煤供应任务的办法,确保电煤生产和供应。
(三)加强生产组织,提高供应能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十二五”期间电煤调控目标,适量超前调控电煤主产煤矿产能,确保煤炭生产规模及品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认真落实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加快已核准的煤矿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煤矿在建项目尽快竣工投产,尽早形成煤炭增量生产能力。同时,鼓励和支持煤矿技术改造和改扩建,提高煤矿的生产能力,有效增加生产能力和产量。曲靖、昭通、红河、昆明、丽江等主要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煤矿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千方百计保证煤矿的正常生产和电煤的稳定供应;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多产煤、产优煤,确保电煤生产及供应质量和数量的完成。各类煤矿应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好电煤生产,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完成电煤生产与供应任务。
(四)强化制度管理,确保电煤供应
1、建立电煤供应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全省主要燃煤电厂电煤供应、库存、质量、价格、运输等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召开电煤工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讨措施、安排工作,协调解决电煤生产与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主要燃煤电厂电煤供应、库存、质量、价格、运输等情况的监测,制定区域内月、季、年度电煤生产和供应工作计划、方案及电煤量化、考核等工作规则,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情况、通报信息,协调解决电煤生产与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强化合同管理。各火电发电企业要加强电煤需求的计划安排工作,每年年底前在分析全省电力、电煤供需形势的基础上,确定发电量和电煤需求量,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与当地煤矿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必须在每年初及时完成与煤矿签订供煤合同,煤炭购销合同内容要包括:煤炭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以及电煤接卸、采制、化验、结算方式等方面,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对无故不及时签订电煤合同,以及不认真履行合同的火电发电企业,不予保证电煤供应,同时调减次年发电计划指标;对无故不执行合同的电煤生产和供应企业,停止其煤炭产品外销,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调减铁路运力和用电量。
3、建立电煤储备机制。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电煤储备作为保障供应的一项长效措施,建立以发电企业为主的储备制度,完善预警机制和应对方案。省级在曲靖、昆明、红河分别建立电煤储备基地,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电煤储备期,并争取省财政安排部分贴息资金;省内各统调火电企业要未雨绸缪,认真统筹电煤采购工作。要扩大储煤场地、增大储备资金、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在确保省内煤源的同时,积极拓宽电煤供应渠道,开辟贵州、四川等新的煤源地,争取更多的“黔煤、川煤入滇”,提前做好电煤的采购和存储煤工作。省内各统调火电厂平时要有确保机组满负荷发电15天以上的存煤;在每年汛期结束、枯期来临前,有确保机组大方式运行20天以上的存煤;在每年春节到来之前,有确保机组满负荷运行30天以上的储煤。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的超额存煤资金,争取省财政贴息资金中解决1000万元,州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贴息贷款解决一部分,坚决杜绝缺煤停机或非计划停运等现象的发生。同时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燃煤企业积极“走出去”,以参股、控股等办法联合办矿、开发新矿,建立稳定的煤炭资源基地和储备中心。
4、建立煤炭区域市场。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政府适度调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煤炭交易市场,确保全省煤炭资源向省内企业优先配置。各州市要重视和发挥煤炭区域市场在保障煤炭供应中的“蓄水池”作用,积极推进煤炭区域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在曲靖市、昆明市、红河州、丽江市、昭通市等煤炭主要产区和集散地建设煤炭区域交易市场,为燃煤企业打造煤炭交易平台;大力支持燃煤企业、煤矿企业、火电企业、铁路运输企业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煤炭市场经营,努力形成我省煤炭大市场、大供应、大物流的经营格局和高效、稳定的市场体系。各火电企业要加强与煤炭经营企业的联系,利用煤炭交易平台多购煤、多发电。
5、建立煤炭供需信息网与数据库。建立煤炭供需信息网络与电煤数据库,对煤炭供应与电煤供给工作进行科学跟踪和管理。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用煤企业、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按时上报煤炭生产和需煤、用煤情况及交易价格 ;各火电企业要每天上报企业购煤、进煤、存煤和机组耗煤等供需情况。
6、建立电煤供应调度制。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煤炭调运的监管力度,深入煤矿、电厂等电煤供应现场,有目的、有重点地帮助解决电煤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对煤炭运输的管理力度,在省内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对出省煤炭进行调控。对没有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矿,所产原煤一律不得外运,强行出省的原煤按每吨100元征收煤炭价格调节费;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铁路部门不安排煤炭外运计划,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原则上不安排煤炭外运计划,出省的煤炭须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方可外销;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调度计划和火电企业的请求,充分挖掘网运潜力,优化煤炭货源结构,做到电煤必运、有请必保,紧急情况下应设立“绿色通道”;云南电网公司要科学调度,合理安排机组运行,保证火电机组进煤、耗煤的稳定。
7、规范经营秩序。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定期依法严厉打击电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保障电煤供应质量;各统调火电厂要制定采样化验制度,确定一家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煤质采样化验中介机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后进行独立化验,确保电煤采样化验公开、公正、公平。
8、建立考核奖励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初下达各有关州市电煤供应任务、各统调火电厂发电指标,并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州市政府实施煤电挂钩,多供煤多用电,同时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予以奖励;对统调火电厂实施超发电奖,超额完成全年发电量部分拟请省政府当年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次年予以增加机组利用小时数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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