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
(特急 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急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结合我省煤矿建设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规定,为了适应新变化、新需要,确保建设工作监管到位、安全推进,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设立或指定建设矿井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所属建设矿井有关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矿井安全责任,充实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检查计划等并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设矿井安全。
各级煤炭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或组建建设矿井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建设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或由无安全技术人员的部门负责监管等现象发生。
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规定。认真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责任;建设矿井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及煤矿建设程序;加强安全建设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加强矿井施工管理,规范施工秩序,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强化现场文明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三、切实加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力度。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规定,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三违”等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建设矿井安全。各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和全资煤矿的安全管理检查包保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四、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明确验收责任,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有效排除建设矿井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矿井不得通过复工验收:
1. “六长” 未到位或“六长”虽已进入但实际管理未到位的;
2.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责任未健全或未落实的;
3.建设审批手续不全、开工报告未批复的;
4.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制定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6.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或参建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等规定部门建档登记的;
8.存在购买、储存或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9.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煤炭部门备案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对擅自复工的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五、严格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工作。新建矿井及兼并重组后新建的矿井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矿井建成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并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兼并重组改造建设矿井,应集中精力建设。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复产验收的可进行生产的改扩建矿井,生产和建设必须分区域进行,分别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六、加强建设矿井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周,合格后方可上岗。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大煤炭集团公司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教育、培养,全面提升全员专业技术技能和基础素质;要结合技术人员、建设管理人员短缺情况,加快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尽快培训出一批懂技术、懂建设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满足现代化矿井建设需要。
七、切实做好瓦斯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防治工作。建设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足专业人员,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瓦斯治理和安全责任要分解到煤矿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责任明确,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八、切实加大建设矿井水害防治力度,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要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火瓦斯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预测预报等制度,专业负责水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先钻探后方可进行掘进;要切实重视和发挥“预测预报”的重要作用,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情况的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将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作为重点监管(管理)对象,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未设立防治水机构、未制定防治水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未钻探就掘进的或未执行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的建设矿井,一律停工整改。
九、完善矿井防灭火措施,切实做好防灭火工作。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的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观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及材料。
十、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应急体系。建设矿井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应急意识,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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