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煤行管字〔2010〕62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2007年和2008年,我办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劳动管理制度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7〕95号)、《关于确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控制数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7〕131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8〕19号),要求各市县属和乡镇煤矿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上述文件下发后,大部分矿井通过优化生产系统、减少生产环节、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在严格控制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有效地减少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但仍有部分煤矿企业没有认真执行控制下井人数的规定,仍然存在超定员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给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为有效防范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的发生,现就进一步严格落实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单班最大下井控制人数规定作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1、每个矿井必须完善和落实下井作业派工制度、矿灯领用制度、井口入井检身登记制度和出井人员登记制度,必须明确和落实每班派工领导、矿灯发放人员、入井检身登记和出井登记人员等岗位人员的责任。
2、每个矿井必须在矿灯房、进班室、入井井口等地方的显著位置悬挂核定本矿井单班最大下井控制人数的牌子。
3、每个矿井应按规定配齐矿灯。每个矿井必须对矿灯实行编号管理,所有矿灯集中在矿灯房集中管理、充电,每盏矿灯按编号只对应一名职工(上级部门检查用灯除外),每盏矿灯必须确定在矿灯房充电架上的固定位置。职工应凭牌领取矿灯,矿井职工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矿灯房,凭矿灯领回矿灯房牌。矿灯房工作人员在矿灯充电、发放时必须对号进行,发放矿灯的数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最大单班下井控制人数范围内;当发放矿灯数量超过规定的最大单班下井人数时,矿灯房工作人员有权停发矿灯。
4、每个矿井只能允许一个井筒上下人员。煤矿应在上下井的井筒井口设置矿井唯一的人员入井通道和井口登记室,矿井所有出入人员必须由矿井入井通道出入井,接受入井检身登记和出井登记。矿井必须安排好每班在井口登记室进行入井检身登记和出井登记的工作人员,明确登记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每天24小时有专人履行入井检身登记和出井登记职责。井口登记人员应将本班矿井实际下井人数等信息在井口登记室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矿井在明确每班下井带班领导的同时,还应明确一名地面值班领导,地面值班领导应到井口检查下井人员信息公示情况和人员入井登记记录本,并在记录本上签字。每班的出入井登记本应存档备查。
5、积极推广矿井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强化对矿井劳动用工的管理。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计划,积极引导煤矿安装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装有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矿井,其井口登记人员可将管理系统打印的本班出入井人员信息作为井口出入井登记记录,交地面值班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市县属和乡镇煤矿中的改扩建矿井应在项目投产前安装好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其余矿井力争在2011年底前安装好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6、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市县属和乡镇煤矿进行技术改造,科学优化矿井生产系统,减少生产环节,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以尽量减少矿井每班下井人数。
7、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下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矿井,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行政罚款;对弄虚作假的矿井要从重处罚。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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