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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鉴焦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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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发文要求加强原煤产量统计工作】

2010-06-03 08:28:43  来源:山西省统计局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统计局马建堂局长在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能耗数据联审及节能形势分析会上关于以真实可信为准绳进一步加强能源生产和消费统计、切实搞准煤炭生产总量和增长速度统计数据的讲话要求。近日,山西省统计局专门向各市、县统计局和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发文,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原煤产量统计工作提出了五项明确要求:

一要客观反映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后的实际情况,根据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进度统计的煤炭企业均要上报同期数。

二要准确掌握辖区内法人企业的矿井数量及其产能、产量。要求各市、县统计局要及时掌握和更新法人企业在本辖区内具体矿井数、分矿井产量及其产能,要求有关煤炭企业在报送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时,必须同时附报所属矿井的分矿井产量、产能及其变化情况,真正做到数出有据、来源可靠。

三要各县、市统计局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与煤炭主管部门的数据核对和评估,及时了解辖区内煤炭企业的最新变化,特别是各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的产能变化情况。如有关煤炭企业的单井原煤产量统计数据与煤炭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井产能严重不符,一定要查清原因,否则,统计部门不能认可并上报。

四要强化对原煤产量的数据审核、查询、抽查、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回复上级统计部门的查询,切实加大对原煤产量数据的事后抽查、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估。

五是对各级统计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煤产量统计数据质量问责制,明确各级统计局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为本地区原煤产量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通过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将控制和提高全省原煤产量数据质量的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坚决查处本地区、本企业原煤产量数据的重大失真行为。

文件强调今后将把各市、县的原煤产量数据质量作为评价和考核各市、县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统计执法的重点,并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和有关重点煤炭企业贯彻落实此文件精神的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