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中心 | 财经 | 股指期货 | 黄金 | 金属 | 农产品 | 能源化工 | 聚焦 | 专家工作室 | 期货学院 | 会员 | RSS
预鉴焦炭
★ 专题首页
★ 最新报道
★ 煤炭基础知识
★ 焦炭基础知识
★ 我国各省市煤炭储量分布
★ 中国煤炭资源分布

【陕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

2010-06-08 08:26:20  来源: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陕西省政府印发了省安监局、省监察厅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意见》针对各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的行政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某一市(区)、某一行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要对有关市(区)政府、有关省级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是30日之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要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是半年之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1起工矿商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是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安委会下达的半年控制目标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是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安委会下达的全年控制目标的,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是半年内凡发现3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是一年内凡发现6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七是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是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整改也未采取监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