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在历史上曾经与黄金一样,作为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定货币(货币原料),具有金融储备职能,也曾作为国际间支付的重要手段。中国先民对白银的认识和利用有着悠久的历史,白银很早就被制作成工艺品和货币。中国古代把白银用做货币大量使用,是在唐宋以后的事情。到了元代,银本位制得到进一步强化,政府把白银作为一种主要货币,银锭"元宝"出现。到明清,银本位制不断巩固加强,银币在明朝成为正式货币,元宝、碎银和银元成为清朝法定货币,白银在明清王朝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一直到1935年中国国民政府宣布发行法币、取消银本位,白银作为货币的使用才受到限制,但银元在民间一直流通到1949年。
明朝:明代初期,由于禁止商人及金银铜锡出海,国内使用铜钱,禁止私铸极严,对银矿并不重视。永乐晚年,锐意通四夷,奉使多用中贵宦官,出使西洋有郑和、景弘,西域有李达,是北有海童,西番有侯显。朝廷为了应付开支,开始重视开采银矿。先后遣官开采陕西、福建等地的矿产,设立葛容溪银场局,云南大理银冶。宣德以后,金银开采时停时续,民采、官采及所谓"奸民"私采,不断发生纠纷,政府军与"盗矿者"常发生武力战斗。各银场有朝廷派驻的官员督办税课。此后,采银潮开始,其高峰在嘉靖万历年间。明代至嘉靖时,银两已成为全国流通货币,价值大的交易均用银计价,民间也普遍使用白银。嘉靖、万历年间,河南、云南、山东、四川等地开始开采银矿。直至明末,各地私矿徒结聚甚多,与农民起义军汇成历史大洪流。
清朝:清代货币制度基本沿袭明代,使用铜钱和银两,短时期局部使用过户部官票和大清宝钞。一般大额交易使用银,小额及零星交易使用铜钱。因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用白银更为普遍,白银的地位显得更加重要。清代中期以后,市场上通行使用白银铸币,向外国购买机器铸造银元,与当时流行的西班牙、墨西哥银元及其他外国银洋,以及新铸的铜元并行流通。光绪十四年,张之洞督粤,用机器仿照外国的铸币样式铸造银币,李鸿章继任粤督,续成正式开铸名曰"光绪元宝"(俗称龙洋)的银元,自此,中国开始自行铸造银元本位币。清代晚期通行的货币则以银元和银行兑换券为主,这是中西贸易、经济交往扩大的结果。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币流通日广,各种旧银元并没有完全退出市场流通,通商贸易也仍以银两为标准,银元要折合成银两计算。南京民国政府成立后,统一币制成为巩固政权的要务之一。1933年3月,民国政府财政部决定先在上海试行"废两改元"。根据规定,自3月10日起,上海各业的交易往来,一律改用银币计算。之后,财政部又颁布了相应的铸造条例,规定由中央造币厂统一铸造银本位币,银本位币定名为"元",每枚重26.6971克,成色0.88,即含银量为88%,含铜量为12%,公差不超过3‰。"废两改元"确立了银本位制度,统一了全国货币;白银货币由计重改为计数,有利于发挥其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功能,削弱了钱庄和外国银行的势力,有利于国内银行的加速发展。
然而,银本位制的确立也有一定的不足。由于大量的白银被用作币材,原本白银产量不丰的中国更显出白银短缺,白银不得不依赖进口,因此,世界银市的波动直接影响到中国货币币值的稳定,进而影响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 1933年7月22日,由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美国、印度、墨西哥、秘鲁、西班牙八国参加的《国际白银协定》在伦敦货币经济会议上正式签订。协议的有效期为4年,即从1934年1月1日起至1937年12月31日止。签订《白银协议》的目的在于缓和国际银价的波动,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出售白银的限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墨西哥、秘鲁等5个产银国家同意在协定期间不再售限,并每年从市面收回3500万盎司白银。中国保证在协议期间不将熔毁货币所得的生银售出。
1934年6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白银购买法案》,规定总统有权将全国白银收归国有,财政部长可酌情随时收买国外白银,使银准备达到法定货币准备的1/4,并将国内存银的价格限于每盎司50美分。美国实行这一白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刺激银本位国家,尤其是中国的购买力,以利倾销美国过剩商品,转嫁危机。该法案出台后,美国政府便开始在世界市场大量收购白银,国际银价扶摇直上。国际银价飞涨,在中国的直接后果是中国国内白银的大量外流,引发"白银风潮",并直接导致1934~1935年的金融危机。1934年,中国的白银出口量为以往最高记录的5倍,而其中的5/6(约2.14亿元)是白银法案通过后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运出的。中国国内银根奇紧,信用萎缩,物价跌落,工商业衰退,财政金融和国民经济遭到沉重打击。银本位制已难以继续维持。
为了制止白银继续巨量流出,国民政府决定提高白银出口税税率,并加征平衡税。1934年12月8日,财政部又公布《缉获私运白银出口奖励办法》,对缉获私运出口的银币或银类,除全部充公外,照偷运银数加倍处罚。1935年2月,国民政府应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上海市商会、上海钱业同业公会等合词呈请,颁布《奖励白银输入办法》,规定以后凡由国外输入白银,应向海关登记,由海关开发凭证,将来复出口时,可执证换取原额白银的出口免税护照。
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颁布《金融紧急处分令》,实施币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为:①统一货币发行。从11月4日起,以中、中、交三行(1936年增加农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②白银国有,禁止流通。各地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团体、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应自11月4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银行兑换法币。③实行汇兑本位制。确定法币对外汇率(1法币元=1先令2.5便士,此汇价系根据1930~1934年5年平均数确定),由中、中、交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自此,银本位被废除,白银的货币角色淡出。
1935年11月15日,财政部公布《兑换法币办法》,规定除用作工业艺术原料、古稀币、银质文物及此前已制成或存有的银质器具和装饰品外,所有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者,应在3个月以内,就近交各地兑换机关换取法币。具体兑换机关包括中、中、交三行及其分支行或代理处,三行委托之银行、钱庄、典当、邮政、铁路、轮船、电报各局及其他公共机关或公共团体,各处内地税收机关,各县政府等。银本位币、厂条按照面额兑换,其他银币、银类按其成色估定兑换。
至1936年9月25日,中、中、交、农4行收兑的银币已达3亿元以上。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内百废俱兴,为了稳定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于1950年4月制定下发了《金银管理办法》(草案),冻结民间金银买卖,由中国人民银行经营管理,实行统购统配政策,严厉打击银元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这一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国家储备,巩固了人民币的本币地位。新中国的白银工业,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革蓬勃发展,国内白银也从过去供应不足,一跃成为世界主要的白银生产国之一,每年还大量出口。中国的白银工业已经在全球具有重要的地位,白银消费也不断增加,成为全球白银市场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之一。
新中国白银工业的发展大概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83):新中国是在满目疮痍的基础上建立的,政府金融储备有限,中央人民政府金银库存多数是在接管国民政府基础上建立的。基于金银储备有限,一方面,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国内铅锌铜锡金企业的副产,充实政府储备。在此期间,国内白银基本上是供不应求的,还需要从海外大量进口。此时白银供销采取统销统购,优先定点保证少数民族和国防等工业之需。
第二阶段(1983~1999):1983年,国家对有色工业的管理加强,有色工业的管理从国家冶金工业部剥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改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宣布成立,全国白银和伴生金的生产也归有色总公司管理。为了加强白银工业的领导与管理,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随后成立了金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金银工作办公室,强化对全国金银生产建设的领导。在原有色总公司领导下,相继争取到了有色系统伴生金银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金银开发基金、外汇分成、专向贷款、地勘基金以及免缴部分税种等,使中国的白银生产和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
第三阶段(2000年至现在):2000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白银的"统销统购"政策,白银市场放开。白银放开后,允许白银生产企业与用银单位产销直接见面,白银征收17%增值税;取消对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银币除外),对白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一般商品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白银放开促进了国内白银生产、流通、贸易、产品深加工的不断发展,中国白银工业进一步蓬勃发展。2003年3月,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和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全国性社会中介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金银分会宣布成立,我国白银生产企业终于有了自己的行业管理组织。中国白银产量从以前的国有企业生产伴生副产、原生白银,变为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副产原生再生并存的局面,生产加工用银量也连年扩大,供需市场得到不断培育,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白银应用消费的一个新兴市场。
来源:《黄金投资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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