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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2003年8月25日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2003年8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物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必须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五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第五十五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割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责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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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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