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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2006年6月1日)

(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修正,2006年5月2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棉花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投资者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持仓不允许交割 。

第六条 交易所棉花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七条 自 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的投资者及不能交纳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以下同) 13% 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 17 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 9 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 80 %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 0.5 ‰的滞纳金;超过十日(公历日)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 13 %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者,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者,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 20% 货款至卖方会员,后果由买方会员自负。

第三章 棉花交割

第十二条 交割单位为公定重量 20 吨。

第十三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割品标准由交易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 GB1103 - 1999 )制定(见附件一)。

一、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一)基准交割品:符合 GB1103 - 1999 规定的 328B 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 GB1103 - 1999 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 450 元 / 吨;二级升水 300 元 / 吨;四级贴水 600 元 / 吨,五级及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注册。

长度 28 毫米以上(含 28 毫米)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 30 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 100 元 / 吨, 28 毫米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注册。

同等级棉花的马克隆值为 A 级和 B 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替代交割时不升贴水,马克隆值为 C 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 注册 。

(三)一号棉花期货合约见本细则附件二。

二、二号棉花期货合约:

(一)基准交割品: 符合 GB1103-1999 规定 的 228B 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 符合 GB1103-1999 规定 的国产 锯齿细绒白棉 一级 升水 150 元 / 吨; 三级 贴水 300 元 / 吨; 四级 贴水 900 元 / 吨,五级及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注册。

长度 28 毫米以上(含 28 毫米)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 30 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 100 元 / 吨, 28 毫米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注册。

同等级棉花的马克隆值为 A 级和 B 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替代交割时不升贴水,马克隆值为 C 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注册。

(三)二号棉花期货合约见本细则附件三。

三、每批棉花公定重量 为 20 ± 0.500 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异性纤维包数在 10% (含 10 %,四舍五入)以内,可用于期货交割。

四、一号棉花合约的标准仓单,用于二号棉花合约替代交割时同等级升水 600 元 / 吨,交割时随货款一并结算。

五、 N 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 N+1 年九月合约交割起(包括九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 200 元 / 吨,即九月贴 200 元 / 吨, 11 月贴 400 元 / 吨, 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五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所代表的吨数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所代表的吨数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所代表的吨数的 2 倍。 套期保值和跨期套利交易接收 标准仓单 量可不受本条限制。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款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部分,经交易所查证核实,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出的仓单,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其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交割费用

第十七条 棉花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车(汽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

指定交割仓库的装卸等项收费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棉花入库:

火车运输:小包 28 元 / 吨;大包 38 元 / 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汽车运输: 15 元 / 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棉花出库:

火车运输:小包 30 元 / 吨;大包 40 元 / 吨(下垛、库内运输、铁路代转、装车等)

汽车运输: 15 元 / 吨(下垛、搬运、装车等)

第十八条 配合公检费 25 元 / 吨 ( 挑号费、搬倒费等 ) 。

入库复检费 15 元 / 吨。

出库复检费 15 元 / 吨,出库复检的搬倒、抽样费 25 元 / 吨。

第十九条 棉花标准仓单仓储费(含保险费)规定如下:

内地仓库: 0.60 元 / 吨·天。

新疆仓库: 0.50 元 / 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按月在每月初第一交易日计算划转;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取。已办理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棉花的保存事宜,由指定交割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割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 4 元 / 吨。

第二十一条 棉花包装物不另计价。

第二十二条 棉花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交易所每年公布一次,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

第二十三条 替代交割品的升贴水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七至二十三条的各项费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棉花替代交割品及不同生产年度之间的升贴水标准随合约上市一起公布。

第 二十六 条 修订棉花替代交割品、不同生产年度之间升贴水标准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七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流程:

(一) 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 14 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批准日的下午 15 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 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应当有 20 %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2. 《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下午 14 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仓单的传递和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 20 %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4 元 / 吨。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投资者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可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 30% 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 应当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 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 (应当交货款 - 已交货款)÷( 1-30% )÷(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 9 时 30 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 10 时 30 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10% 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 10% 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 10% 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 120% ,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 80% 。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 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 细绒棉 GB1103 - 1999 Cotton — Upland cotton 代替 GB1103 - 197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的质量要求、分级规定、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检验证书、包装及标志、储存与运输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储备、使用的细绒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102.1 - 1985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GB/T6102.2 - 1985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电测器法

GB/T6498 - 1992 棉花 “ 马克隆值 ” 试验方法

GB/T6499 - 1992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GB/T6975 - 1986 棉花包装

GB/T8170 - 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13783 - 1992 棉纤维断裂比强度的测定   平束法

GB/T13786 - 1992 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07-02 批准 1999-09-01 实施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主体品级 cotton modal grade

含有相邻品级的一批棉花中,所占比例 80% 及以上的品级。

3.2   毛重 gross weight

棉花及其包装物重量之和。

3.3   净重 net weight

毛重扣减包装物重量后的重量。

3.4   准重 conventional weight

净重按棉花标准含杂率折算后的重量。

3.5   公定重量 conditioned weight

准重按棉花公定回潮率折算后的重量。

3.6   籽棉准重衣分率 conventional lint percentage of seed cotton

从籽棉上轧出的皮棉准重占相应籽棉重量的百分率。

3.7   籽棉公定衣分率 conditioned lint percentage of seed cotton

从籽棉上轧出的皮棉公定重量占相应籽棉重量的百分率。

3.8   危害性杂物 danger foreign matters

混入棉花中的对棉花加工、使用和棉花质量有严重影响的硬杂物和软杂物,如金属、砖石及化学纤维、丝、麻、毛发、塑料绳、布块等异性纤维或色纤维等。

4   质量要求

4.1   品级

根据棉花的成熟程度、色泽特征、轧工质量、棉花品级分为 7 个级,即一至七级。三级为品级标准级。七级以下为级外棉。

4.1.1   品级条件

棉花品级条件见表 1 。

表 1 品级条件
品级 籽棉 皮辊棉 锯齿棉
成熟程度 色泽特征 轧工质量 成熟程度 色泽特征 轧工质量
一级 早、中期优质白棉,棉瓣肥大,有少量一般白棉和带淡黄尖、黄线的棉瓣,杂质很少 成熟好 色洁白或乳白,丝光好,稍有淡黄染 黄根、杂质很少 成熟好 色洁白或乳白,丝光好,微有淡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很少
二级 早、中期好白棉,棉瓣大,有少量轻雨锈棉和个别半僵棉瓣,杂质少 成熟正常 色洁白或乳白,有丝光,有少量淡黄染 黄根、杂质少 成熟正常 色洁白或乳白,有丝光,稍有淡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少
三级 早、中期一般白棉和晚期好白棉,棉瓣大小都有,有少量雨锈棉和个别僵瓣棉,杂质稍多 成熟一般 色白或乳白,稍见阴黄,稍有丝光,淡黄染、黄染稍多 黄根、杂质稍多 成熟一般 色白或乳白,稍有丝光,有少量淡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较少
四级 早、中期较差的白棉和晚期白棉,棉瓣小,有少量僵瓣或轻霜、淡灰棉,杂质较多 成熟稍差 色白略带灰、黄,有少量污染棉 黄根、杂质较多 成熟稍差 色白略带阴黄,有淡灰、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五级 晚期较差的白棉和早、中期僵瓣棉,杂质多 成熟较差 色灰白带阴黄,污染棉较多,有糟绒 黄根、杂质多 成熟较差 色灰白有阴黄,有污染棉和糟绒 索丝、棉结、杂质较多
六级 各种僵瓣棉和部分晚期次白棉,杂质很多 成熟差 色灰黄,略带灰白,各种污染棉、糟绒多 杂质很多 成熟差 色灰白或阴黄,污染棉、糟绒较多 索丝、棉结、杂质多
七级 各种僵瓣棉、污染棉和部分烂桃棉,杂质很多 成熟很差 色灰暗,各种污染棉、糟绒很多 杂质很多 成熟很差 色灰黄,污染棉、糟绒多 索丝、棉结、杂质很多

4.1.2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见表 2 。

表 2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
品级 成熟系数
不低于
断裂比强度 cN/tex
不低于
轧工质量
皮辊棉 锯齿棉
黄根率 %
不大于
毛头率 %
不大于
疵点粒 /100g
不大于
毛头率 %
不大于
不孕籽含棉率 %
一级 1.6 20 0.3 0.4 1000 0.4 20-30
二级 1.5 19 0.3 0.4 1200 0.4 20-30
三级 1.4 19 0.5 0.6 1500 0.6 20-30
四级 1.2 18 0.5 0.6 2000 0.6 20-30
五级 1.0 18 0.5 0.6 3000 0.6 20-30

注:

  1. 疵点包括:破籽、不孕籽、索丝、软籽表皮、僵片、带纤维籽屑及棉结七种。
  2. 轧工质量指标也是对皮棉的质量要求。
  3. 断裂比强度隔距 3.2mm ,国际校准棉花标准(ICC)校验水平。

4.1.3   根据品级条件和品级条件参考指标,制作品级实物标准。品级条件也是籽棉 “ 四分 ” (分摘、分晒、分存、分售)的依据。

4.1.4   品级实物标准

4.1.4. 1   品级实物标准分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

4.1.4.2   同级籽棉在正常轧工条件下轧出皮棉产生同级皮辊棉、锯齿棉基本标准。

注:符合表 2 轧工质量参考指标要求,视为正常轧工条件。

4.1.4.3   基本标准分保存本、副本、校准本。保存本为基本标准每年更新的依据;副本为品级实物标准仿制的依据;校准本用于仿制标准损坏、变异等情况下的修复、校对。

4.1.4.4   皮辊棉、锯齿棉仿制标准根据基本标准副本的品级程度进行仿制。

4.1.4.5   皮辊棉、锯齿棉仿制标准是评定棉花品级的依据。各级实物标准都是底线。

4.1.4.6   黄棉、灰棉、拔杆剥桃棉,由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基本标准副本的品级程度制作参考棉样。最高品级不高于四级。

4.1.4.7   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应每年更新,并保持各级程度的稳定。

4.1.4.8   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2   长度

4.2.1   棉花纤维长度(简称长度,下同)以 1mm 为级距,分级如下:

25 毫米,包括 25.9mm 及以下;

26 毫米,包括 26.0 ~ 26.9mm ;

27 毫米,包括 27.0 ~ 27.9mm ;

28 毫米,包括 28.0 ~ 28.9mm ;

29 毫米,包括 29.0 ~ 29.9mm ;

30 毫米,包括 30.0 ~ 30.9mm ;

31 毫米,包括 31.0mm 及以上。

4.2.2   长度规定

4.2.2.1   28 毫米为长度标准级。

4.2.2.2   五级棉花长度大于 27mm ,按 27 毫米计;六、七级棉花长度均按 25 毫米计。

注: 1mm 长度分级及其规定于 2000 棉花年度开始实施, 1999 棉花年度长度标准按 GB1103 - 1972 标准执行。

4.2.3   棉花长度实物标样

根据长度分析仪测定的棉花主体长度结合手扯尺量长度确定棉花长度标样的长度级。

4.3   马克隆值

4.3.1   马克隆值分三个级,即 A 、 B 、 C 级。 B 级为马克隆值标准级。

4.3.2   马克隆值分级范围如图 1 所示:

图 1 马克隆值分级范围

注:马克隆值分级及其有关规定于 2000 棉花年度开始实施。

4.4   回潮率

棉花公定回潮率为 8.5% ;棉花回潮率最高限度为 10.5% 。

4.5   含杂率

棉花标准含杂率,皮辊棉为 3.0% ,锯齿棉为 2.5% 。

4.6   危害性杂物

4.6.1   棉花中严禁混入危害性杂物。

4.6.2   采摘、交售棉花,禁止使用化纤编织袋等非棉布口袋,禁止用有色的或非棉线、绳扎口。

4.6.3   收购、加工棉花时,发现混有异性纤维、色纤维及其他危害性杂物的,必须挑拣干净后方可收购、加工。

4.6.4   棉花加工过程中,不得混入危害性杂物。

5   抽样

5.1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5.2   抽样数量

5.2.1   收购籽棉每 500kg 抽样数量不少于 1.5kg ,不足 500kg 的按 500kg 计。

5.2.2   籽棉大垛以垛为单位抽样,抽样数量: 10t 及以下大垛抽样 10kg ; 10t 以上, 50t 及以下大垛抽样 20kg ; 50t 以上大垛抽样 25kg 。

5.2.3   成包皮棉每 10 包抽 1 包,不足 10 包的按 10 包计。每个取样棉包抽取检验样品约 300g ,形成批样;抽取回潮率检验样品约 100g ,形成回潮率检验批样。

5.3   抽样方法

5.3.1   收购籽棉取样

5.3.1.1   收购籽棉采取多点随机取样方法。

5.3.1.2   籽棉大垛采取在不同方位、多点、多层随机取样方法,取样深度不低于 30cm 。

5.3.2   成包皮棉取样

5.3.2.1   成包皮棉从棉包包身上部开包后,去掉棉包表层棉花,抽取完整成块样品供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和含杂率检验;再往内于棉包 10cm ~ 15cm 深处,抽取回潮率检验样品,装入取样筒内密封。严禁在包头取样。

5.3.2.2   轧花厂出厂检验可以从皮棉滑道上抽样。在整批棉花的成包过程中,每隔 10 包抽样一次。每次抽 300g 样品供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和含杂率检验,抽 100g 样品供回潮率检验。

6   检验方法

6.1   品质检验

6.1.1   品级检验

6.1.1.1   检验品级,以品级实物标准结合品级条件决定。

6.1.1.2   检验品级应在棉花分级室进行,分级室应符合 GB/T 13786 标准或具备北窗光线。

6.1.1.3   对批样逐样检验品级。检验时,手持棉样,压平、握紧,使棉样密度与品级实物标准密度相近,在实物标准旁进行对照,确定品级,逐样记录检验结果。

6.1.1.4   计算批样中各相邻品级的百分比,其中占 80% 及以上的品级定为主体品级。

6.1.1.5   检验结果按主体品级和各相邻品级所占百分比出证。

6.1.2   长度检验

6.1.2.1   棉花长度检验用手扯尺量法。

6.1.2.2   对批样逐样检验长度,每份样品检验一个试样。检验时,取有代表性的棉样,双手平分,抽取纤维,反复整理成没有丝团、杂物和游离纤维的平直棉束约 60mg ,棉束宽度约 20mm ;置于黑绒板上用纤维专用尺在棉束两端切线,切线位置以不露黑绒板为准,量取两切线距离(两头齐方法,直接量取纤维长度,以不露黑绒板为准),量取结果保留一位小数(以毫米为单位),逐样记录检验结果。

6.1.2.3   计算批样中各试样长度的算术平均值及各长度级的百分比,保留一位小数。长度平均值对应的长度级定为该批棉花的长度级。

6.1.2.4   棉花长度实物标样作为校准手扯尺量长度的依据。

6.1.3   马克隆值检验

6.1.3.1   收购检验

收购时可以感官检验,感官检验结果应经常与按 GB/T 6498 进行的检验结果相对照。马克隆值不作为考核指标。

6.1.3.2   成包皮棉检验

6.1.3.2.1   从批样中,按批样数量的 30% 随机抽取马克隆值试验样品,逐样测试马克隆值。马克隆值测试方法按 GB/T 6498 执行。

6.1.3.2.2   每个试验样品,根据其马克隆值确定马克隆值级。计算各马克隆值级所占的百分比,其中百分比最大的马克隆值级定为该批棉花的主体马克隆值级。

6.1.3.2.3   检验结果按主体马克隆值级和各马克隆值级所占百分比出证。

6.1.4   异性纤维检验

6.1.4.1   在各环节中异性纤维检验采用手工挑拣法。

6.1.4.2   棉花使用中,发现混有异性纤维或色纤维的,可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未开包棉花随机抽取 5% 棉包,逐包开包挑拣异性纤维和色纤维。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检验中,未发现异性纤维的,在检验证书 “ 异性纤维 ” 栏注明 “ 未发现 ” ;发现混有异性纤维或色纤维的,根据数量,作降级处理。

6.1.5   断裂比强度检验

断裂比强度检验方法按 GB/T 13783 执行。

6.2   公量检验

6.2.1   含杂率检验

6.2.1.1   收购时可机检或估验,估验结果应经常与按 GB/T 6499 进行检验的结果相对照。对估验结果有异议时,以按 GB/T 6499 进行检验的结果为准。

6.2.1.2   成包皮棉含杂率检验方法,按 GB/T 6499 执行。

6.2.2   回潮率检验

6.2.2.1   回潮率批样取样后即验或批样密封后待验,待验须在 24h 内完成。

6.2.2.2   回潮率检验使用电测器法或烘箱法,以烘箱法为准。

6.2.2.3   回潮率检验方法,按 GB/T 6102.1 或 GB/T6102.2 执行。

6.2.3   籽棉公定衣分率检验

6.2.3.1   每份试样称量 1kg 精确到 1g 。籽棉试样用衣分试轧机加工。要求不出破籽,不带油污棉,轧工质量应符合表 2 轧工质量参考指标要求。将轧出的皮棉称量,精确到 1g 。

6.2.3.2        按式( 1 )、式( 2 )计算籽棉准重衣分率:

式中: Gn —— 从籽棉试样上轧出的皮棉准重, g ;

G —— 从籽棉试样上轧出的皮棉重量, g ;

Z —— 轧出皮棉实际含杂率, % ;

Z 0 —— 皮棉标准含杂率, % ;

l —— 籽棉准重衣分率, % ;

G 0 —— 籽棉试样重量, g 。

6.2.3.3   一个以上试样,以每个试样准重衣分率的算术平均值为籽棉平均准重衣分率,以 l~ 表示。

6.2.3.4   籽棉公定衣分率按式( 3 )或式( 4 )计算,精确到 0.1% :

一个试样时

一个以上试样时

式中: L 0 —— 籽棉公定衣分率, % ;

l —— 籽棉准重衣分率, % ;

R 0 —— 棉花公定回潮率, % ;

R —— 棉样实际回潮率, % ;

l ~ —— 籽棉平均准重衣分率, % 。

6.2.3.5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按式( 5 )计算,精确到 0.1kg :

W L = L 0 × W 0   ……………… ( 5 )

式中: W L ——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 kg ;

L 0 —— 籽棉公定衣分率, % ;

W 0 —— 籽棉重量, kg 。

6.2.4   成包皮棉公量检验

6.2.4.1   公量检验以批为单位,逐批称量、记录毛重。称量衡器精度不低于 1 ‰ 。称量时,应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程。

6.2.4.2   根据批量大小,从批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棉包 2 ~ 5 包,开包称取包装物重量,计算单个棉包包装物的平均重量,精确到 0.01kg 。

6.2.4.3   按式( 6 )计算每批棉花净重,修约到 0.001t :

W 2 =( W 1 - N × M ) /1000 ……………… ( 6 )

式中: W 2 —— 净重, t ;

W 1 —— 毛重, kg ;

N —— 棉包数量;

M —— 单个棉包包装物平均重量, kg 。

6.2.4.4   按式( 7 )计算每批棉花准重,修约到 0.001t :

式中: W 3 —— 准重, t ;

W 2 —— 净重, t ;

Z —— 实际含杂率, % ;

Z 0 —— 标准含杂率, % 。

6.2.4.5   按式( 8 )计算每批棉花的公定重量,修约到 0.001t :

式中: W —— 公定重量, t ;

W 3 —— 准重, t ;

R 0 —— 棉花公定回潮率, % ;

R —— 棉花实际回潮率, % 。

6.3 数值计算涉及到的数值修约均按 GB/T 8170 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项目

7.1.1   籽棉收购检验项目:籽棉公定衣分率、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回潮率、含杂率、异性纤维。

7.1.2   成包皮棉检验项目: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

7.2   检验顺序

7.2.1   籽棉收购检验:籽棉倒包检验异性纤维、籽棉称量、抽样、试样称量、试轧及轧出皮棉称量,从轧出皮棉中分别抽取样品检验回潮率、含杂率、马克隆值,其余样品供检验品级、长度。

7.2.2   成包皮棉批样检验:先从批样中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供含杂率检验,以避免杂质失落;剩余样品在检验品级后,再分别抽取样品进行长度、马克隆值和异性纤维检验。回潮率批样供回潮率检验用。

7.3   成包皮棉组批规则

7.3.1   成包皮棉组批应类型、轧花方式、主体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相同。

7.3.2   同一批棉花中,不允许有跨主体品级的棉花;与主体品级相邻品级的棉花比例不得超过 20% 。不符者应挑包整理或协商处理。

注:跨主体品级指主体品级及其上下相邻品级之外的其他品级。

7.3.3   成批棉花可以分证,不宜合证。如零星棉包需要合证,必须类型、轧花方式、主体品级、长度级及主体马克隆值级相同,回潮率相差不超过 1% ,含杂率相差不超过 0.5% 。合证后的回潮率、含杂率按加权平均计算。

8   检验证书

8.1   成包皮棉按批出具棉花检验证书。

8.2   棉花检验证书是棉花的质量凭证。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或公证检验的棉花,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棉花的质量凭证;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的棉花,供方的检验证书为棉花的质量凭证;需方对供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8.3   棉花检验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批号、包数、棉花产地、棉花加工单位、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主体品级及相邻品级比例、长度级及各长度级比例、主体马克隆值级和各马克隆值级比例、异性纤维、回潮率、含杂率、毛重、公定重量)、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备注(合证棉花需在备注中注明)。

8.4   棉花检验证书有效期一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超过证书有效期的棉花应重新进行检验,按重新检验结果出证。

9   包装及标志

9.1   棉花成包时,必须包装完整,各包重量相当。不得将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及危害性杂物等混入包内。

9.2   棉花包装按 GB/T 6975 执行。

9.3   棉花质量标识的标示方法及代号

棉花质量标识按棉花类型、主体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顺序标示,六、七级棉花不标示马克隆值级。

类型代号:黄棉以字母 “ Y ” 标示,灰棉以字母 “ G ” 标示,白棉不作标示;

品级代号:一级至七级,用 “ 1 ”……“ 7 ” 标示;

长度级代号: 25 毫米至 31 毫米,用 “ 25 ”……“ 31 ” 标示;

马克隆值级代号: A 、 B 、 C 级分别用 A 、 B 、 C 标示;

皮辊棉、锯齿棉代号:皮辊棉在质量标示符号下方加横线 “—” 表示;锯齿棉不作标志。

例如:二级锯齿白棉,长度 29 毫米,马克隆值 A 级,质量标识为: 229A ;

四级锯齿黄棉,长度 27 毫米,马克隆值 B 级,质量标识为: Y427B ;

四级皮辊白棉,长度 30 毫米,马克隆值 B 级,质量标识为: 430B ;

五级锯齿白棉,长度 29 毫米,马克隆值 C 级,质量标识为: 529C ;

五级皮辊灰棉,长度 25 毫米,马克隆值 C 级,质量标识为: G525C ;

六级锯齿灰棉,质量标识为: G625 。

余类推。

9.4   标志

每一棉包两包头用黑色刷明标志: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棉花质量标识、批号、包号、棉包毛重、生产日期。

10   储存与运输

10.1   成包皮棉在贮存时要根据棉花产地、批次、主体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分类存放,注意通风、防潮,防止发生霉变和火灾。

10.2   棉花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受水浸雨淋和污染。

10.3   棉花运输要货证相符,货证同行。一批棉花原则上不得分开装运,特殊情况下确需分开装运的,要分证、抄码计算,并在证书和重量码单上注明;同一车(船)内装有几个批次等级的,要做到批次、等级分舱、分层装运。

10.4   在中转环节,供、需双方不准更改包装和质量标识,不得伪造或变更检验证书。

附件二: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5 吨 / 手(公定重量)
报价单位 元 ( 人民币 )/ 吨
最小变动价位 5 元 / 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 月
交易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 — 11: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下午: 1:30 — 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0 个交易日
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2 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 328B 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符合 GB1103-1999)
替代品及其升贴水,详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5 %
交易手续费 8 元 / 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CF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附件三:二号棉花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5 吨 / 手(公定重量)
报价单位 元 ( 人民币 )/ 吨
最小变动价位 5 元 / 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 月
交易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 — 11:30
(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 1:30 — 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0 个交易日
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2 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 228B 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符合 GB1103-1999)
替代品及其升贴水,详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5 %
交易手续费 8 元 / 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CS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纤维检验局文件中纤局棉发〔2004〕35号

关于发布《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4 〕 3 号 ), 保证期货交割棉花的质量和数量,维护棉花市场秩序,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 试行 ) 》,现予以发布,请你所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纤维检验局(所)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保证期货交割棉花(以下简称交割棉)的质量和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割棉质量和数量的公证检验按本办法执行。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交割棉的公证检验,并出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附表 1 )。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交割棉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复检工作。

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具体承担公证检验任务。

第四条 承检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认可后方可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二)具有满足公证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具有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及通讯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基本条件。

第五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后,负责与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棉花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进行业务衔接。

(二)负责完成衡重、抽样、回潮率检验、含杂率检验、核实件数等现场公证检验工作。

(三)负责完成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公证检验项目。

(四)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第六条 仓库在签发《入库通知单》之日起二十四小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郑商所申请报验,郑商所在接到仓库申请报验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向中纤局报验。报验须填写《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附表 2 )。

仓库对同一货主一日内进库的多个批次棉花用一个报验号集中报验,每批重量应与交割单位基本一致。同一仓库一日内报验的总量不能超过该仓库最大日装卸能力。

第七条 中纤局自接到《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向具体承检机构下达《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书》。承检机构接到《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书》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与仓库联系。

第八条 仓库应保持与货主及承检机构随时联系,得知棉花到达仓库的具体时间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承检机构,并提前做好配合公证检验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入库棉花在卸车、码放过程中进行现场公证检验。

第九条 承检机构接到货物抵达的具体时间后,应提前到达现场,做好公证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故不能提前到达时,应说明理由,并应在货物抵达仓库的 1 小时内到仓库进行现场公证检验。

第十条 承检机构入库进行现场公证检验时,仓库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现场公证检验运作场地;

(二)准备好计量检定合格的衡重器材和原棉杂质分析仪;

(三)安排好能够满足现场公证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人员;

(四)负责扦样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

(五)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现场公证检验中发现有掺杂使假棉花的不再进行现场公证检验,应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交割棉衡重时,有条件的仓库可以整车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也可以逐包过磅。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

第十三条 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后随机扦取,但应在毛重中扣除样品的重量;逐包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前随机扦取。

扦样数量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 GB1103-1999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称重结束后发现包数与报验数量不符的,按实际包数出证。出现棉包漏检、重检的情况,可用该批包重平均值核加或核减

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现场公证检验中公定重量超出 20.500 吨,货主可扣减相应数量的棉包后,公定重量重新计算;

公定重量小于 19.500 吨的棉花,货主可用相同产地、加工单位、类型、轧花方式、质量标识并且水、杂不超过规定的棉包补重后进行公证检验。

用同一批号的棉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交割单位的,以及经过补重达到交割单位要求的,应当由仓库或货主重新刷写批号,承检机构按照新的批号检验出证。

第十六条 交割棉现场公证检验过程中须逐包加盖验讫章。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郑州商品交易所英文简称( ZCE )。

每包正面、侧面各盖一章,印迹应当清晰。

第十七条 每个报验单位的棉花现场公证检验工作完成后,仓库、货主和承检机构须在现场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 ( 附表 3) 签字栏内签字。若通知后货主仍未到现场的,视同其对现场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每批棉花应于该批棉花现场公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并同时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

中纤局自接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在 1 个工作日内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向郑商所通知公证检验结果;郑商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仓库;仓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货主。

第十九条 《公证检验证书》一式五联,第一联指定交割仓库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第三联郑州商品交易所留存、第四联中国纤维检验局留存、第五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一、二、三联由承检机构寄送仓库。如有必要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符合交割标准的棉花,其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是交割棉质量、重量的凭证,是仓单注册的依据,是仓库建立交割棉保管帐、卡的主要依据。不符合交割标准的棉花,其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由仓库收回后交郑商所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仓库或货主对交割棉入库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出库时货主对交割棉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

第二十二条 提出复检方应当在接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郑商所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并预缴有关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入库复检,中纤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出库复检,中纤局应当自接到复检样品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应通知郑商所。提出复检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复检项目包括:品级、长度、异性纤维。棉花公定重量不再复检。

对入库公证检验结果的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扦样。

出库复检由货主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抽样,复检样品经双方共同认可后封样,由货主寄送到中纤局。

第二十四条 入库复检结果的主体品级、长度级和异性纤维结果与入库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出库复检结果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由货主承担相关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工作质量。中纤局对其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承检机构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公平、公正检验交割棉花的承检机构,郑商所可建议中纤局加强监督或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
产品名称 锯齿细绒棉 入库货主  
检验依据 GB1103-1999 存放仓库  
第一联指定交割仓库留存棉花产地   加工单位  
报验号   报验单位  
包数   批号  
检验结果 品级 主体品级  
各品级比例    
   
   
   
长度 长度级(平均长度)  
各长度级比例    
   
   
马克隆值 主体马克隆值级  
各马克隆值级比例 A级    
B级    
C级    
公定重量 毛重   含杂率  
皮重   回潮率  
净重   公定重量  
异性纤维   异纤比例  
备注  
附表 2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
序号 批号 生产年度 产地 件数 原验等级 原验重量(吨) 加工单位 轧花方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总计 - - -- --   -- -- -- --
棉花产权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指定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附表 3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
序号 批号 产地 加工单位 件数 回潮率 含杂率 毛重 皮重 净重 公定重量 扦样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仓库签字: 货主签字: 承验机构签字:
备注:  


99期货-投资学院
资料来源: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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