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8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油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储存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油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储存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油品出入库制度、库存油品管理制度等;
(八)油库具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的石油产品的码头设施和港口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油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油库土地、码头使用证(或码头租用协议)复印件,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油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六)油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油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储存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油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油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油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油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油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油品按规定进行验收;
(三)配合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四)按规定保管好指定油库内的油品,确保油品安全和储存油品的数量和质量;否则,指定交割油库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油罐,确保期货油品与现货油品分罐储存;
(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八)缴纳风险抵押金;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油品入库、油品保管和油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保证期货交割油品优先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油品入库是油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油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油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货主及时而准确地接收入库油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
(二)油品验收。油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油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对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入库、登帐、立卡、建立油品档案。
(三)油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油库应在接到交易所签发仓单许可指令后,方可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油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油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油品的储存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油品出库是指定交割油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油品发送出库。油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油品出库时,油库应对出库油品进行循环和升温,出库温度不得低于40摄氏度。
第十九条 油品进库前出库后,油库应对专用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条 油品出库时指定交割油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发货。
第二十一条 油品出库应根据货主意愿,或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和量检或由油库进行量检。发货完毕后,油库应根据上述计量报告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 油品过户。油库必须做好油品的过户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在办理油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计量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油品计量。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 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无有效合格检定证书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计量工作人员须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熟练掌握计量方面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条文、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第二十六条 油品计量交接
(一)油品交收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二)油库陆地发油时,以油库地衡计量数或计量仪表实测数为准(使用电子汽车衡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指定交割油库作业时,油库工作人员应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代表对油品数量、质量、收付油速度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取样、封样。计量交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中的计量和盘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油库收发油品的溢短量应控制在±3%以内。
第二十八条 油品交收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须由交割油库在油品进库出库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进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入库油品质检、量检由货主选择须由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出库油品质检、量检可由货主选择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或由指定交割油库完成。油库应配合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
第三十条 油库须承担二种或多种质检合格的油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下降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库应承担油品进库后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自然损耗。但油库可按照国家散装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89规定从货主进出库数量中计扣定额损耗2‰。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货主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的差异,将收取的申报押金定期补偿给油库。
第三十三条 油库应对核定库容的期货储存油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四条 油罐及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
(一)新油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定,以后每四年检定一次,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二)期货交割用流量计、量油(水)尺每半年检定一次。
(三)其它计量器具的配备及检定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对期货交割油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油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油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油库实行油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油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油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油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油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油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油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油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油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油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油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油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油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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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