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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第九条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八条 燃料油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铅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天然橡胶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不做修订;

3、上述第十八条第3款为新增,序号依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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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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