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0交易日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若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则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9%(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9%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10%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四条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12%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上式中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燃料油的重量单位为吨,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增加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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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