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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为有效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我所重新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新增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

与原套保办法相比,新套保办法推出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认定方式

套期保值交易资格通过客户身份类型来认定,即上市品种现货经营相关的生产商、加工商、终端使用商以及贸易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该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客户。

2. 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后续管理

一是在交易管理方面,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只有被认定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资格,才可在期货市场相关品种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二是在持仓限额管理方面,在未获批套期保值增加额度时,套期保值客户持仓限额与投机客户一致。如果套期保值客户需要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建立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产业,方便产业客户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本次推出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后,可以有效简化套期保值申请材料,精简申请手续。

第二,有助于理顺套期保值管理机制。交易所现行风险处置流程中的强行平仓、强行减仓都涉及投机、套期保值的平仓顺序和参与范围。对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后,有利于准确定位客户持仓性质和意图,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

二、延长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的有效期

在维持原《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制度划分的基础上,为更好满足套期保值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需求,降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审批不确定性,新套保办法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截止时间由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九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开始时间相应由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延后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

三、调整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的申请截止日期和建仓要求

鉴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发生了变化,新套保办法对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

此外,为更好的满足客户对套期保值的使用需求,新套保办法相应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建仓时间的要求,并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

四、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多家会员处共同使用

新套保办法实施后,套期保值客户获得的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其开户会员处共同使用。为确保该方案顺利实施,交易所正在积极开发相关系统项目。在系统上线之前,客户需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指定交易会员及套期保值额度;待系统上线后,客户无需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五、明确规定对违反套期保值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新套保办法实施后,交易所在为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套期保值真实性的监督管理,对滥用套期保值额度和违反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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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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