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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第六十三条 在交割期内,会员如在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交割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即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按规定在14:00之前办妥货款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在交割期内,卖方会员按规定办妥标准仓单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第三交割日收市后未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卖方会员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后清退。

第七十三条 会员在充抵期限内提取有价证券的,应当弥补相应的保证金,方可办理提取手续,取回交存的有价证券。

各交易日会员提取有价证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日14:30。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除规则实施时间条款相应调整外,不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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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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