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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第三十条  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上市之日起至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最迟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提交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除规则实施时间条款相应调整外,不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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