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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

(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投资者承担。凡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四条 白糖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五条 交易所白糖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及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六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未实现平仓的持仓被配对后,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七条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日(公历日)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17%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者,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者,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七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后果由买方会员自负。

第三章 交割标准

第十二条 白糖期货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三条 标准交割品、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Q/ZSJ002-2005)(以下简称《所标》,见附件一)的一级白糖。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

  1. 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所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2. 符合《所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三)某一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8月份开始并逐月增加贴水,贴水标准为每月10元/吨,交割时随货款一并结算。

白糖期货合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白糖期货合约的基准价是该期货合约的标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白糖期货合约的基准价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五条 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六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含注册仓单)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量可不受本条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第十七条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拥有标准仓单量大于第十六条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在当月自行处置或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部分,经交易所查证核实,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出的仓单,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其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交割费用

第十九条 白糖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车(汽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

白糖入库费用每年9月份由各交割仓库制定,经交易所备案后公告,自当年10月份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白糖出库费用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火车运输:20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车、铁路代转等)

汽车运输:6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等)

船舶运输:22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短运及装船等),港建费另计。

第二十条 检验费用由质检机构制定,经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白糖标准仓单仓储费(含保险费)收取标准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0.4元/吨/天,其它时间收取标准为0.35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按月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划转;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交割仓库收取。已办理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白糖保存事宜,由交割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交割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1元/吨。

第二十三条 白糖包装物不另计价。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和交割仓库升贴水在仓单注册、注销时由交易所划转。其升贴水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仓单注册人和提货人对开,交割仓库负责监督管理。交割仓库可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退回。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定各项费用的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公告。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或本行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修订白糖替代交割品升贴水标准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七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15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 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2. 《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仓单的传递和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1元/吨。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投资者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可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附件一:Q/ZSJ 002-2005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甜菜为直接或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7 白砂糖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GB/T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琏球菌检验

GB/T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3 要求

3.1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一级、二级共二个级别。

3.2 感官指标:

3.2.1 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0.80~2.50mm;

——大粒:0.63~1.60mm;

——中粒:0.45~1.25mm;

——小粒:0.28~0.80mm。

——细粒:0.14~0.45mm。

3.2.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3.2.3 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3.3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项目 指标
一级 二级
蔗糖分,%≥ 99.6 99.5
还原糖分,%≤ 0.10 0.15
电导灰分,%≤ 0.10 0.13
干燥失重,%≤ 0.07 0.10
色值,IU≤ 150 240
混浊度,MAU≤ 160 22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40 60

3.4 卫生要求

白砂糖的二氧化硫、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螨项目的指标按GB13104执行,酵母菌(cfu/g)≤ 25,霉菌(cfu/g)≤ 25。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项目

检验按GB317规定进行。

4.2 理化项目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白砂糖样品的混浊度=X1-X2,其中X1为过滤前溶液衰减指数,MAU,X2为微孔膜过滤后糖液色值指数,MAU。白砂糖样品混浊度的单位为毫衰减单位(MAU),计算结果取整数。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其平均值的10%。

4.3 二氧化硫、砷、铅、铜

检验按GB/T5009.55的规定进行。

4.4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和霉菌

检验按GB/T4789.1 、GB/T4789.2、GB/T4789.3、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GB/T4789.11、GB/T4789.15的规定进行;

4.5 螨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白砂糖期货交割检验按GB317交收检验进行,项目为理化指标要求的全部项目。

6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6.1 标志、标签

期货交割白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级别;

c) 净含量(千克或克);

d) 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日期。

6.2 包装

6.2.1包装袋

期货交割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包装,应有牢固的外包装袋(如编织袋)。

6.2.2 包装计量

期货交割白砂糖执行单件50kg包装,单件净含量的负偏差不得超过100g,批量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等于零。

6.3 每批期货交割白砂糖,由生产厂附产品合格证、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6.4 贮存和运输

期货交割白砂糖入库时,运糖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严禁白砂糖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用船运载时糖堆下面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
项目 指标
交易品种 白砂糖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标准品:一级白糖(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Q/ZSJ002-2005));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手续费 4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R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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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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