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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31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3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交易品种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交易单位 5 吨 / 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 吨
最小变动价位 5 元 / 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
合约月份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3:30 ~ 15: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 10 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 2 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5%
交易手续费 不超过 8 元 / 手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L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二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9《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07)》。

第十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

第六十四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1-2007)》。

不合格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牌号(见附件12)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推荐厂家和牌号名录。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上海市、宁波市、天津市、潍坊市和广州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六十五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六十六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包装统一为25Kg/袋,每吨40袋,无溢短。

第六十七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七十条 ……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0.60元/吨天。

第七十一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结算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第七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八十七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

可卖出仓单量(手)=被冻结仓单数量(手)

可买入仓单量(手)=预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附件9: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黄玉米质量指标、分级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大连商品交易所将采用最新版本。

GB 1353-1999 玉米

GB/T 20570-2006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定义按GB 1353-1999和GB/T 20570-2006解释。

4 质量指标

4.1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技术要求:

容重(克 / 升) 杂质 % 水分 % 不完善粒 % 气味色泽
总量 其中:生霉粒
≥ 685 ≤ 1.0 ≤ 14.0 ≤ 8.0 ≤ 2.0 正常
生霉粒(%) ≤2.0 >2.0且≤4.0 -25

4.3 玉米储存品质技术要求:入库指标,宜存;出库指标,宜存或轻度不宜存。

4.4 散粮交割玉米出库不完善粒总量允许范围为≤11%。

4.5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按照GB 1353-1999和GB/T 20570-2006执行。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1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 (F/DCE L001-2007)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固体化工原料采样通则

GB/T 1518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

3 技术要求

3.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为本色、圆柱状或扁圆状颗粒,粒子的尺寸任意方向上应为2-5mm,不夹杂金属、机械杂质。

3.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指标
测试项目 单位 质量要求
颗粒外观 污染粒子 个 /Kg ≤ 40
蛇皮和丝发 个 /Kg ≤ 40
大粒和小粒 g/Kg ≤ 10
熔体流动速率 标 称 值 g/10min 2.0
偏 差 g/10min ± 0.5
密 度 g/cm 3 [0.915,0.923]
拉伸屈服应力 MPa ≥ 8.3
拉伸断裂应力 Mpa ≥ 12.0
断裂伸长率 % ≥ 500

3.2.1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密度标称值位于区间[0.915,0.923],且产品的密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0.003g/cm3。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要求按GB/T 6678和GB/T 6679执行。

4.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T 15182执行。

5 标志、包装和贮存

5.1 标志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袋上应印有该产品的标志。标志中包括: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牌号、批号及净重。

5.2 包装

使用原包装,袋装产品每袋净重25Kg。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5.3 贮存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并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防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在露天堆放。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1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推荐厂家推荐牌号

厂家 商标 牌号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分公司 扬子 DFDA-7042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齐鲁 DFDA-7042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南海 DFDA-7042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璀璨 DFDA-7042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第一龙 DFDC-7050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TU DFDA-9020
7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赛科 LL0220AA
8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 昆仑 DFDA-7042
9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 昆仑 DFDA-7042
10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AISOX 3224
11 埃克森美孚公司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ESCORENE 1002X74
1002KW
12 加拿大 Nova 化学公司
NOVA Chemicals Corporation
NOVAPOL 0218D
13 科威特 EQUATE 石化公司
EQUATE Petrochemical Company
EQUATE EFDC-7050
14 韩国韩华化学公司
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韩华石油化学 3224
3305
15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SABIC)
SABIC 218W
16 韩国现代石化公司
Hyundai Petrochemical Co., Ltd
SEETEC UF414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

第五条 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 ( 元 / 手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30%

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 N ) 交易保证金(元 / 手)
N ≤ 25 万手 合约价值的 5%
25 万手 <N ≤ 30 万手 合约价值的 8%
30 万手 <N ≤ 35 万手 合约价值的 9%
35 万手 <N 合约价值的 10%

第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

第十六条 当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第二十六条 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2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2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4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

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5,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

第二十七条 ……

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10,000 8,000 4,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500 2,000 1,000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2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一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三条 货物入库过程中,发现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五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三十七条 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三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所推荐境外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商检证书原件和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入库商品质量检验后,应出具商品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检验证明》报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四十四条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用付止日。

第四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或者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2008年起,玉米标准仓单适用本条]

第六十二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六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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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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