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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年 月 日第 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通过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菜籽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菜籽油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检验结果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转让、交易、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保证金、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编码、产品名称、等级、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保证金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保证金、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代为填写《菜籽油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预报。

《菜籽油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客户名称、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类别(转基因 / 非转基因)、生产企业和地址、生产年度、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入库量较大的客户,应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有关货物的证明。

指定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菜籽油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受货物或能够接受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 20 元 / 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已经在库的菜籽油申请注册仓单不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在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后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菜籽油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 入库菜籽油必须出具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第十六条 客户应于菜籽油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菜籽油入库时,交割仓库应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化验单后,方可 按货物到库 先后安排储油罐。

第十八条 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

交割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第十九条 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时,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抽取。客户应对抽样过程及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不低于 1 公斤 。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客户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保存。

第二十条 交割仓库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属于自检的,应于 24 小时内作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指定交割仓库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

第二十二条 货物入库的重量检验由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会员或客户应就库对重量检验过程予以确认。会员或客户未到库确认的,则视为对指定交割仓库的重量检验无异议。

汽车运输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或油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过磅或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它先进的衡器计量。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储藏和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能储藏和运输菜籽油。

货主应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菜籽油入库后导致同一储罐其他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由提供不合格菜籽油的货主承担所有责任。

交易所有权对交割入库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可责成交割仓库提供足量合格商品或采取强行注销标准仓单等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发现质量指标以外的卫生问题,按照入库前抽取和保存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并可责成责任人提供足量合格商品或采取强行注销标准仓单等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会员或客户。

  1. 掺伪的菜籽油;
  2. 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3. 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入库时,客户对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入库复检机构由客户和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无果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二十六条 复检仅限于客户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抽取,交割仓库配合。 复检机构应当在抽样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由复检机构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客户和交割仓库。

复检结果为解决异议的依据。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客户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复检结果与仓库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二十七条 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交割 仓库应自客户确认(默认)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入库完毕,并于入库完毕后的一个工作日内 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应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客户交易编码、生产年度、《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类别(转基因 / 非转基因)、酸值、溶剂残留量、过氧化值、重量等,并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受托负责人签章)、指定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权对到库的菜籽油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所载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数量有差额的,责成指定交割仓库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属交割仓库人为造成的,可按规定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和《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

第三十三条 自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下午 15 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 15 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办理充抵保证金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菜籽油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转让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2. 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3.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4. 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1 元 / 吨的手续费;
  5. 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组织会员以竞价方式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交易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2. 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3. 申请卖出标准仓单的会员号、交易编码、品种、等级、标准仓单数量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充抵保证金的标准仓单必须撤销后才能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4. 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帐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标准仓单价值 20 %的货币资金;
  5.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6.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 / 吨,最小变动价位为 1 元 / 吨,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1 元 / 吨的手续费;
  7. 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办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应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因违约原因导致的标准仓单征购或竞卖适用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交易流程如下:

  1. 竞价开始前宣读标准仓单交易的有关事项;
  2. 竞价交易按先买后卖和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
  3. 竞价交易开始后,由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由申报起点价开始,递增或递减报价;
  4. 对于买入申请,卖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下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5. 对于卖出申请,买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上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6. 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三次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7. 如主持人按申报起点价格报价后,三次无人应价的,即撤销此笔交易;
  8. 一旦成交,签订《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该协议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条 自《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含生效日)为标准仓单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交割日,如买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备足货款,卖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交付标准仓单,视为违约。发生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标准仓单价值(成交价格×交易单位×违约数量) 20 %的违约金。如双方同时违约,交易所对双方各处以违约标准仓单价值 5 %的罚款,划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帐户。

第四十二条 会员进行标准仓单的转让和交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虚假转让和交易;
  2. 内幕转让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4. 利用标准仓单转让和交易影响菜籽油期货价格;
  5. 故意违约。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四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结算部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五条 注销标准仓单申请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等级、数量和提货仓库意向等。

客户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标准仓单数量在一个或几个指定交割仓库提取菜籽油。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结算部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开具标准仓单注销相关单据,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结算部开具的标准仓单注销相关单据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 客户应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确认所提货物质量,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后,办理提货手续,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规定期限内未确认货物质量,或未办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指定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菜籽油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八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客户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 可就异议的项目书面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复检费用由客户垫付。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交易所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仓库,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抽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果。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客户与仓库,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 复检及相关费用 由客户承担。复检结果 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复检结果 不符合出库规定的,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它菜籽油调换。交割仓库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它菜籽油调换,按以下规定执行。

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等超过出库规定,交割仓库可以与客户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交割仓库须及时加工处理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3% 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买方客户不得拒绝接受货物。

菜籽油掺伪的,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110% 计算。

第五十条 货物调换不得影响货物的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调换后货物的出库按交割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客户委托交割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指定交割仓库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十日;火车二十日)发出货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客户提供运输工具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交割仓库之日起,交割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客户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述限制。

第五十二条 货物出库的重量检验由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会员或客户应就库对重量检验过程予以确认。会员或客户未到库确认的,则视为对指定交割仓库的重量检验无异议。

汽车运输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或油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过磅或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它先进的衡器计量。

货物数量发生损耗短少(不超过 2 ‰)的,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交割仓库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货物价款赔偿买方客户。

第五十三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客户和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属于仓库责任的,仓库应予赔偿。

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交易所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 每年 5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在该工作日之前全部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交易所可将其标准仓单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菜籽油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客户向交易所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在责任确认之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规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再对仓库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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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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