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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贯彻实施中国证监会《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引导和规范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棉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开展期货业务,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有涉棉企业申请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期货交易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原材料,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现货交易总量相适应;
  2. 制定健全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 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应当是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或具有相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
  4. 拥有至少1名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经验的交易人员,该交易人员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且无不良记录;
  5. 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6.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等制度,并履行相应的报批备案手续,按批准的套保计划和业务流程从事交易。

第五条 国有涉棉企业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开设期货交易法人帐户,向期货经纪公司如实填写《国有涉棉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应对国有涉棉企业填写的《国有涉棉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情况登记表》及相应的附件资料,按《指引》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交易所期货市场投资者(法人)开户系统的“经营范围”一栏录入“国有涉棉企业”字样,以便交易所掌握汇总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具有交易所自营会员资格的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向交易所履行确认手续,向交易所如实填写《国有涉棉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情况登记表》,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七条 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到交易所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等相关材料,按批准的额度从事交易。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发现国有涉棉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涉及司法诉讼严重影响期货交易时,应及时向国有涉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批准机构和交易所通报。

交易所发现具有自营会员资格的国有涉棉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涉及司法诉讼严重影响期货交易时,应及时向国有涉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批准机构通报。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纳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的,应与交易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贷款企业的交易、资金情况。

第十条 会员或涉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有弄虚作假或不按批准的额度交易以及违反交易所其他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已建立的套期保值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表:国有涉棉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国有股东名称及投资额  
注册资本(单位:万元)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   被授权交易人  
被授权资金调拨人  
上年度棉花经营情况(购、销皮棉数量单位:吨)   本年度计划经营量(购、销皮棉数量 单位:吨)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单位:吨)   备注(有无农发行贷款)  
农发行开户行及开户账号   贷款使用金额(万元)  

附件:

  1. 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示文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本企业套期保值计划;
  4. 开展套期保值的内控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5.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期货业务授权书;
  6. 农发行同意套期保值的证明(仅限于农发行贷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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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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