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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9月1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

第五条 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 / 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30%

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 N ) 交易保证金(元 / 手)
N ≤ 25 万手 合约价值的 5%
25 万手 <N ≤ 30 万手 合约价值的 8%
30 万手 <N ≤ 35 万手 合约价值的 9%
35 万手 <N 合约价值的 10%

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

第十五条 当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第十条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有根据认为该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交易行为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十条 ……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N +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 +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棕榈油合约为4%)的所有持仓

……

第二十五条 ……

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

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2,5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

第二十六条 ……

棕榈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500 2,000 1,000
交割月份 1,250 1,000 500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全部或部分会员交易保证金、暂停全部或部分会员开新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棕榈油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棕榈油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的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棕榈油各合约月份全部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棕榈油合约采取终止交易紧急措施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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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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