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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三章 交割预报

第十六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仓单普通小麦(以下简称仓单普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为40天。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第二十五条 仓单普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六条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仓单普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车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强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六章 标准仓单有效期

第五十七条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仓单普麦、强麦: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库

第一节 小麦出库

第六十九条 仓单普麦、强麦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水分除外)造成短少的,交割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普麦、强麦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第七十条 强麦出库时,客户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入库时或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按入库时规定的检验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1.5%,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负担。

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入库复检

第八十条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八十一条 白糖、PTA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仓单普麦、强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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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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