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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

为降低交割成本,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经济的功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规则修正案共涉及两项细则十三处条文的修改,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

我所现行规则规定,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客户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交割配对;滚动交割流程中,如果没有买方申报交割,将以"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依次与申报交割的卖方持仓进行配对。这种配对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买方接货较为分散的现象。为改善这种情况,我所对上述交割配对原则进行了优化:

一是将原规定的直接对交割双方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的方法,改为先按仓库汇总用于交割的卖方仓单,再与买方持仓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然后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相应地,配对时间也进行了调整,由原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对买卖双方进行配对、"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交收日闭市后")对卖方不同仓库的仓单与买方进行配对,调整为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统一进行。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是滚动交割配对选取买方客户时,将"持仓时间最长买持仓优先"的原则修改为只要客户持有时间最长的持仓,该客户的所有持仓均优先配对。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二十条。

二、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等相关内容

由于交割配对时间由两次调整为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统一进行,因此原规则规定的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日期需做出相应调整,由"最后交易日后1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上述规则修改后卖方获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时间也相对延迟,为给卖方留下足够的发票准备时间,此次规则修改将卖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由"最后交割日闭市前"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

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三十八条第一款,结算细则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三、完善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根据市场实践,我所对结算细则第六十五条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条文中规定的"交割当月"的表述予以删除。若只规定交割当月,则该条仅适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滚动交割,不包括期转现交割。删除"交割当月"后,将期转现交割也纳入到该条规范的范畴;二是为规范表述,明确期限,将收取滞纳金的时间由交割月下一个月起修改为"会员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将提交发票的最后期限由交割月下一个月的"月底"修改为在会员应交为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超过30个自然日"。三是为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损失补偿关系,明确剩余货款的归属,对罚款规定进行修改,规定"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并指明"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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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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