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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

一、交易细则要点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1、交易价格是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形成的价格。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2、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3、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4、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5、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白银期货合约活跃月份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活跃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和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二、结算细则要点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2、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5、当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及时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三、交割细则要点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某一白银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2、交割商品:

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交割单位:30千克。

交割银锭的规格: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3、交割程序:

第一交割日: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交割日: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5、出库与入库

(1)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3)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4)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5)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6、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7、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交换的仓单可以是标准仓单也可以是非标准仓单,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四、风险管理制度要点

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1、交易所将根据白银期货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2、交易所将根据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请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x≤ 30万 7%
30万< x ≤ 60万 10%
x> 60万 12%

3、当某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 ;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白银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起 20%

五、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1、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1)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2)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2、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0交易日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D2交易日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若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则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3、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6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3个百分点。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4、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六、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白银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 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白银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白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
白银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 30万手 20 6000 6000 1800 1800 600 600

七、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八、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九、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十、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要点

白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1、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手续白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会员或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

(3)当年或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

(4)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5)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手续

白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白银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该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通过申请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将按获批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执行。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客户性质 生产类 当年或上一年度计划书;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相对应的现货仓单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证件。
加工类 当年或上一年度计划书;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或购销合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者拥有其他实物的有效凭证。
贸易及其他类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或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3、套期保值交易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白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 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4、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或者设定的额度标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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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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