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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X≤10万 8%
10万<X≤12万 10%
X>12万 12%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X≤10万 8%
10万<X≤12万 10%
X>12万 12%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X≤10万 8%
10万<X≤12万 10%
X>12万 12%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限仓制度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黄金 ≥8万手 15 10 5 900 300 90 300 90 30
注:
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2)黄金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资者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

三、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的计算公式如下:


四、涨跌停板制度

当黄金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黄金期货合约按1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黄金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黄金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
  2.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投资者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投资者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投资者,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五、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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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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