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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铅交易业务细则及相关规定

一、交易细则要点

1、交易价格是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形成的价格。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2、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3、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4、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二、结算细则要点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2、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5、当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及时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三、交割细则要点

1、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贮存在室内库房。根据国标GB/T469—2005规定,铅锭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内。从上下游生产、消费企业看,一般都采用室内存放。为了促进流通环节中的环境保护,落实国标的存放要求,铅锭的期货交割存放明确规定为室内库房存放。

2、表面质量批白锈铅锭质量贴水规定对于有表面批白锈的铅锭,按质量贴水120元制作仓单。详见附件1《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细则(试行)》

3、自然人持仓进入交割月的规定

某一铅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铅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4、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缴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5、交割结算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实行五日交割制度。交割程序如下:

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交割日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发票

6、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2)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3)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4)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5)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6)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可提货或转让。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7、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交换的仓单可以是标准仓单也可以是非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是指有关仓库在以下情况下开具的仓单: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之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五、风险管理制度要点

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 单位:手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超过4万手、6万手时,分别从基准的8%依次提高到10%、12%。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铅期货合约的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保证金梯度定为六档,最高档保证金定为30%。铅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梯度定为六档,即从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分别将铅的保证金提高到10%、12%、15%、20%、3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从合约挂牌起至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在此期间,当某一铅期货合约持仓量≥4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为20%。从合约挂牌起至交割月,分三个阶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实行数额限仓:从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限仓数额为500手;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开始,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限仓数额为200手;进入交割月份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限仓数额为60手。

铅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当某铅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行情时,适度扩大铅的涨跌停板幅度,相应提高其保证金比例。当铅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D2、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确定为7%、9%,D1、D2、D3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收取的保证金分别确定为10%、12%和12%。

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六、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要点

1、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为更好服务产业经济和国民经济,依据所处合约运行时间阶段的不同和具体头寸审批所需材料的差异,将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划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铅套期保值办法中“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2、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手续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资料相对比较宏观,交付的申请材料主要有: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3、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手续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资料相对比较微观,会员或客户在提供现货经营业绩的同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凭证(仓单、购销合同或发票等);2、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 ;3、以及上述证明材料的实际完成情况的说明等。

4、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和交易时间

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5、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99期货-投资学院
数据来源: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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