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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交易业务细则及规定

(一)交易

1.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手) 交割月份(手)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天然橡胶 ≥10万手 15 10 5 5000 1500 300 1500 250 1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2.套期保值交易

套期保值指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风险,可以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和顺序减仓。

(二)结算

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交易结束收盘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 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新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结算并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2.交易保证金

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关于天然橡胶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6万 7%
    16万<X≤20万 9%
    X>20万 11%
    注:
    1、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2、根据上期交交字【2003】186号文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当X≤12万时,保证金收取比例目前按7%执行。
    2007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注:根据上期交交字【2003】186号文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当合约挂牌之日起,保证金收取比例目前按7%执行。
  2.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3.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4.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的计算公式如下: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3,4,5
    P3为D3交易日结算价
    P4为D4交易日结算价
    P5为D5交易日结算价


  5. 对同时适用上述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6. 当某一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按下述第(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3.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投资者交存权利凭证需委托经纪会员办理,经纪会员持投资者的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时,须提供经投资者签章的《投资者专项授权书》,但以投资者的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投资者可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负责办理,每日受理截止时间为14:30。

这里所指的权利凭证仅限于以下种类:标准仓单;交易所确定的其他权利凭证。纸质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会员或投资者应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形式后,方可作为保证金使用。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标准仓单的有效期。每次交存的权利凭证的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

办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手续:

  1. 申请:会员办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业务时,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会员以投资者的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时,还需提交经投资者签章的《投资者专项授权书》,但以投资者的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投资者可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2. 验证交存: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会员须在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将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给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其他权利凭证的验证交存必须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权利凭证的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按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权利凭证市值打折以后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其他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权利凭证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会员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和会员的资信情况调整各会员的配比乘数。

交易所根据会员权利凭证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如在14:30之前办妥权利凭证交存手续,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在14:30后办妥的,交易所在下一工作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权利凭证每次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为6个月。届满后仍需作为保证金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取消有关会员的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

  1. 会员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会员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可办理提取手续,取回交存的权利凭证。

会员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时,应交纳权利凭证保管费。保管费的标准按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可将该权利凭证兑现或提货后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会员应承担权利凭证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

4.增值税问题

在天然橡胶期货交易中,由于要发生实物交割,相应也带来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因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收取,交易所和会员在其中担当的责任和如何操作也成为大家必须要了解的内容。我所天然橡胶的标准交割品种分进口和国产天然橡胶,他们在收取增值税的操作中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海关对进口天然橡胶代征17%增值税,而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在实物交割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天然橡胶仍适用17%税率,国产天然橡胶适用13%税率。

增值税发票上的价税合计=(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贴水)×卖出交割量

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向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投资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 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三)交割

1.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2. 交割单位:5吨。

3. 质量标准(标准品)

  1. 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5),质量符合国标GB/T8081~1999。
  2. 进口3号烟片胶(RSS3),质量符合国际橡胶品质包装会议(IRQPC)制定的《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是国家规定可在市场上流通的资源。

4. 包装

  1. 国产一级标准胶的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0×40×20cm,胶包外表面须注明: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2. 进口3号烟片胶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须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5.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 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实物交割时须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2. 进口3号烟片胶在实物交割时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即《检验情况通知单》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3. 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须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进行,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须分若干批次检验。

6. 有效期

  1. 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底,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须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2. 进口3号烟片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片胶须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3. 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7. 到库天然橡胶必须干燥、清洁。

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须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必须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8. 仓储费的支付

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背书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须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四)交割结算流程

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实行五日交割制。交割程序如下:

1. 第一交割日

  1.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 第三交割日

  1.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含升贴水)并取得标准仓单。
  2.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含升贴水)付给卖方。

4.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6. 天然橡胶交割质量争议时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测机构。

(五)市场出现涨跌停板情况的有关规定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由于天然橡胶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容易导致天然橡胶期货价格的大涨大跌,为防止和化解市场风险,上海期货交易所制订了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化解风险的有关规定。

1、如果D1交易日(以下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D5、D6交易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当日出现单边市,那么在第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同时,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提高到6%。

2、D2交易日,可能有三种情况出现:

  1. 未出现单边市,那么,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2. 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当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执行。
  3. 出现同方向单边市,那么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同时,D3交易日涨跌停板为6%。

3、D3交易日,也有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1. 未出现单边市,那么, 该期货合约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2. 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当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执行。
  3. 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也就是说,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在这种情况下,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六)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 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 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 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 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七)期货转现货

1. 期转现

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2. 期转现的期限

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14:00前,来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3. 期转现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申请日的新开仓。

4.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

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的协议价。

5. 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6.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

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7.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

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8. 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9. 非标准仓单

  1. 申请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时,除必须填写交易所统一的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2.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在相关会员之间进行;
  3. 涉及非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99期货-投资学院
资料来源: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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