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豆油、棕榈油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交纳交割预报定金,焦炭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豆粕、豆油、棕榈油的交割预报有效期为40天,焦炭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焦炭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 ……
焦炭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
焦炭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条 豆油、豆粕、焦炭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
第四十五条 ……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五十三条 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六十九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日期同仓库标准仓单。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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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