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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豆油、棕榈油按10元/吨向交易所纳交割预报定金,焦炭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豆粕、豆油、棕榈油的交割预报有效期为40天,焦炭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焦炭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 ……

焦炭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

焦炭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条 豆油、豆粕、焦炭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

第四十五条 ……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五十三条 厂库应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六十九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日期同仓库标准仓单。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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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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