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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出台QFII申请期指交易编码指引2011年06月01日 10:07
  昨日下午收市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通过其会员服务系统向相关会员下发了修订版《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下称《指南》)。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首次纳入特殊法人开户受理范围的新《指南》,增加了QFII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申请条件及所需申请材料。《指南》从昨日起实施,从而拉开了QFII开户的序幕。
  新《指南》将中金所直接受理特殊法人机构开立交易编码的业务范围,由去年5月初发布的老版《指南》仅涉及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证券投资基金四类,增加至包括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及QFII的六类。
    新《指南》显示,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并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的QFII,可为每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向中金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其申请材料中,则必须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投资额度及开立相应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及相关托管人预留印鉴卡等材料。
  而在QFII的《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填写说明中,还要求在申请表“业务说明”栏填报“申报日前一个月月末总资产规模及证券资产规模(含流通A股、股票型基金、ETF等)”。
  同时,《指南》附件中列出的托管人,除老版中的17家中资银行,增加了花旗、渣打、汇丰、德意志和星展等5家外资银行的中国分行。
  中金所于昨日出台的QFII申请期指交易编码指引,已为上月初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据有关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披露,上述证监会指引文件中的第六条虽仅要求合格投资者的不同资金账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运作”,而不再强调交易编码应当与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一一对应”,却要求“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故上述人士认为,目前QFII的开户甚至进场交易股指期货可谓“万事俱备”,应只欠中国人民银行核准QFII参与股指期货套保业务必需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则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交易满一周年之际透露,目前各类机构投资者持仓量已占到股指期货市场总持仓量的30%左右,而截至4月8日,已有31家证券公司积极参与了股指期货的自营交易,和7家证券公司的43个资产管理产品、5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11只专户理财产品参与了股指期货交易。

转自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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