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废止前九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证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据介绍,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25件,包括证监会1994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证监函字〔1994〕1号);证监会、财政部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证监机构字〔2000〕96号);证监会、国资委2005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证监发〔2005〕41号)等。 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4件,分别是《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发布日前为1999年7月5日,新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发布日期为1999年11月25日,新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证监会公告[2010]11号;《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发布日期为2001年3月19日,新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发布日期为2005年12月13日,新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证监会公告[2010]23号。 转自证券日报(009)www.99qh.com02/18<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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