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贵金属系列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详见以下: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2009年最惠 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 (简称) 国税率(%) (%)(菲律宾) (%)(老挝) (%)(柬埔寨)1396 28432100 硝酸银 5.5 0 0 01397 28432900 其他银化合物, 不 5.5 0 0 0 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1398 28433000 金化合物,不论是 5.5 0 0 0 否已有化学定义1399 2843900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5.5 0 0 0 不论是否已有化学www.99q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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