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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贵金属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
2011年03月16日 17:01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 协定税率 税率(%) (%)(菲律宾)28431000 胶态贵金属 5.5 528432100 硝酸银 5.5 528432900 其他银化合物, 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5 528433000 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5 52843900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 5.5 5 定义;贵金属汞齐68159990 其他未列名石制品及矿物制品 17.5 871070000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银材料 10.5 871090000 以贱金属或银为底的包金材料 10.5 871123010 含银或银化合物的灰 8 571123090 其他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 6 571129120 其他含金或金化合物的废碎料 6 571129220 其他含铂或铂化合物的废碎料 6 571129910 含银及银化合物的废碎料 8 571129920 含有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废碎料6 5www.99q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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