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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 20%做空限制打击私募热情
2011年07月14日 08:45
 继公募基金、券商、QFII等机构投资者相继获准参与股指期货后,信托业协会7月11日发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交易指引》(下称《指引》),包括阳光私募在内的数万亿元信托资产参与股指期货正式放行。虽然上述规定尚未出现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但已在私募圈内引起广泛讨论,不少私募人士表示,20%的做空仓位限制太严,对冲作用难以显现。  20%做空限制太严格  根据《指引》规定,非结构化阳光私募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结构化阳光私募则不得参与。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结构化阳光私募的管理方是优先受益人,所以管理方在操作时相对于非结构化阳光私募要激进,这也是结构化阳光私募仍被排斥在股指期货场外的重要原因。  除上述规定外,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与公募基金有同样的仓位限制: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对此,挺浩投资康浩平指出,根据这一规定,假设一个阳光私募有1000万元的股票资产,其最多只能卖出200万元的股指期货合约,大约相当于两手沪深300合约,不能覆盖全部证券资产,对冲作用有限。  诸多细节尚待明确  融智评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杨志为表示,20%的仓位限制对策略灵活、风格多样化的阳光私募而言显得严格过头,可能会抑制部分私募参与期指交易热情。2008年阳光私募冠军——金中和曾军则认为,《指引》尽管对做空存在仓位限制,但仍为中国阳光私募走向对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由于目前信托证券账号尚未放开,已有阳光私募能否参与股指期货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指引》第25条规定,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说,在目前未放开账户前提下,老产品需要修改信托契约,新产品受制于交易账户而有限,所以即使证监会放行后,阳光私募能否迅速进军股指期货也有诸多细节要考虑。”转自现代快报(007)www.99qh.com07/14<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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