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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发布施行大商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2012年10月29日 16:03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经本所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各修正案实施时间通知如下:  一、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中将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截止日期调整为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规定于2014年开始施行。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2014年第一个工作日至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  二、 其他规则修正案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转自大商所(006)www.99qh.com10/29<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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