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方式的规则修改说明 为贴近当前国产大豆现货贸易状况,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效率,增强黄大豆1号盘面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契合度,进一步提升期货品种服务现货产业的能力,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对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和交割包装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质量标准的调整 我所经调研发现,现行规则中规定的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与当前现货贸易流通情况不相适应,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原交割替代品交割标准较低,允许范围过宽,导致卖方倾向于交割等级较低的替代品,致使部分黄大豆1号交割品偏离当前现货主流贸易品质;二是原升贴水设置比较复杂,且部分升贴水规定与现货贸易实际情况有些脱节,增加了货主与交割仓库结算升贴水的复杂性和负担,也容易干扰期货市场形成明晰的盘面价格,对产业客户深度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造成不便;三是原交割替代品较多,导致不同品质交割商品分开堆放与散粮仓储设施数量有限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有碍于引入散粮交割方式,不利于降低交割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我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市场意见基础上,对黄大豆1号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缩减替代品完整粒率的允许范围和升贴水设置,包括取消五等大豆参与交割、为四等大豆设置贴水、合并一等大豆和二等大豆的升水规定; 二是取消杂质含量的升贴水设置,要求替代品的杂质含量符合标准品要求,不对其进行放宽处理; 三是删除不同合约月份水分含量的差异规定,设置统一的水分指标允许范围,同时调整了升贴水; 四是放宽替代品损伤粒率的允许范围,并增设相应的升贴水。 此项修改涉及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和交割细则第三十九条及其附件1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 二、黄大豆1号交割包装方式的调整 按照我所原规则规定,黄大豆1号交割入库必须采用麻袋包装,不允许未经包装的散粮直接入出库。该规定与黄大豆1号上市之初的市场环境有关。然而随着现货市场储运方式由袋装向散粮的转变,袋装交割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日渐突出。另外,目前盘面价格包含包装物价格,导致黄大豆1号盘面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契合度较低,不利于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对于现实存在的问题,我所在此次规则修改中调整了黄大豆1号的交割包装方式,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黄大豆1号合约中引入散粮交割,同时保留现有袋装交割方式,即将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方式调整为袋装、散粮并行方式。该方案既能够顺应现货市场变化,也能够兼顾散粮交割后不同品级大豆分开堆放与粮库散粮仓储设施有限的客观情况。 另一方面,包装物价格不再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包装款项由买方和仓库结算,仓库代转给卖方。由于散粮价格低于袋装包粮价格,期货价格将自动反应"最便宜交割品"散装大豆的价格。 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转自大商所(006)www.99qh.com12/21<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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