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威县腾龙棉业有限公司;客户编码:34658813;联系地址:河北省威县枣元乡井湖寨。 经查明,威县腾龙棉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8月8日期间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衡水市棉麻总公司注册棉花标准仓单30张。截至2016年12月8日,威县腾龙棉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棉花标准仓单尚有19张未注销。经河北省纤维检验局对上述在库的棉花标准仓单抽检,威县腾龙棉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期货棉花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以上事实,有衡水市棉麻总公司出、入库棉花仓单信息、台账,以及河北省纤维检验局相关检验数据等证据能够证明。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实施违规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具体情节,决定给予上述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本案当事人此次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商品交易所申请复议。复议期内,本处分不停止执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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