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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
2013年02月01日 16:5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业务试点)备案工作,依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业务试点方案评估,是指协会组织专家根据《工作指引》、《工作规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方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关事项提出专业判断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捷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条 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组建评估专家库,聘请在业务试点工作相关业务领域中熟悉期货、现货、金融、风控、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估专家。  第六条 评估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与试点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从业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七条 协会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组成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7名专家组成,由协会指定评估工作小组组长,负责主持评估会议。  第八条 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评估专家应主动向协会提出回避申请:  (一)评估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评估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评估专家或评估专家所在单位在被评估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或委托被评估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  (三)评估专家与被评估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关系、利益关系或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评估专家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被评估公司提供审计、评估、法律、保荐等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评估会议召开前,与本次被评估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协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评估专家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评估工作会议,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评估职责;  (二)保守被评估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评估公司的申请资料和信息,评估材料应在评估会议结束后交回协会,不得复印或记录;  (三)不得泄露评估会议讨论内容、评议意见和表决情况等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评估专家身份或者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被评估公司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被评估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评估专家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评估专家表决的行为。  第十条 评估专家出现违反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或解聘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评估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被评估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专家对评估事项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评估专家工作的,协会可以暂停对其业务试点方案的评估。  被评估公司通过评估后,有证据表明被评估公司、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专家对评估工作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评估专家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协会可以暂停或拒绝受理其业务试点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评估的基本原则是对业务试点方案和相关制度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试点可行性,包括开展业务试点的客观需求和公司的专业能力等;  (二)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合同、业务流程以及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包括主要业务风险点与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合规管理、业务隔离等风险管理制度;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客户资信管理、业务风险揭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五)其他需要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采取书面评议和现场评估的方式。  第十四条 书面评议在现场评估前一天举行,由评估工作小组专家集中对被评估公司的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并提出在现场评估时拟问询的问题。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会安排确定被评估公司的现场评估时间和地点,并于现场评估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评估公司;  (二)被评估公司向评估专家现场阐述业务试点方案及相关内容,时间20分钟;  (三)评估专家就业务试点方案及相关内容向被评估公司进行问询,时间40分钟;  (四)评估工作小组进行内部讨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该业务分管领导、拟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骨干应当参加现场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应切实履行专家职责,认真审阅业务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就业务试点方案对期货公司进行问询,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业务试点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小组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业务试点方案进行评估表决。  第十九条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不同意票。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以上(含5票)的,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为未通过。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小组应当填写现场评估工作底稿,列明评估对象、评估事项、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等内容,并由现场评估专家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小组对业务试点方案做出评估意见之前,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由协会组织到被评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003)www.99qh.com02/01<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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